教育部重申客家委員會依客家基本法致力推動客語為通行語,鼓勵所屬教職員積極參與客語能力認證並予以獎勵
說明:
一、依113年4月22日客家委員會楊主任委員長鎮致教育部部長箋辦理。
二、客家委員會為鼓勵公教人員積極參與客語能力認證,期提升客語服務量能,爰重申下列規範:
(一)依客家基本法第9條及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規定略以,服務於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公教人員,應有符合服務機關所在地客家人口之比例通過客語認證;其取得客語認證資格者,應予獎勵,並得列為陞任評分之項目。
(二)復依客家委員會獎勵客語績優公教人員作業要點,為提升公教人員之客語能力,加速推動客語為公事語言,就已通過客語能力認證考試之績優公教人員予以獎勵,並明定客語各級別認證通過之獎勵方式。
一、依113年4月22日客家委員會楊主任委員長鎮致教育部部長箋辦理。
二、客家委員會為鼓勵公教人員積極參與客語能力認證,期提升客語服務量能,爰重申下列規範:
(一)依客家基本法第9條及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規定略以,服務於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公教人員,應有符合服務機關所在地客家人口之比例通過客語認證;其取得客語認證資格者,應予獎勵,並得列為陞任評分之項目。
(二)復依客家委員會獎勵客語績優公教人員作業要點,為提升公教人員之客語能力,加速推動客語為公事語言,就已通過客語能力認證考試之績優公教人員予以獎勵,並明定客語各級別認證通過之獎勵方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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